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拍婚纱照签了合同被收回 谨防“格式条款”陷阱

时间:2011-03-04 21:10来源:青岛婚纱摄影点击:

   人民网·天津视窗3月3日电:昨日(2日),读者宋小姐向本报反映,其在天津市一家婚纱摄影室拍摄婚纱照,签订合约交付定金后,合约却被商家收回。宋小姐向商家索要合约,但商家执意不给,并告知这是公司规定。当宋小姐要求返还定金时,商家却说“定金既经缴交,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还,以维护商业秩序。”宋小姐对此极其不解。律师表示,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经常遭遇商家“行业规则”的“格式条款”陷阱,提醒消费者注意。

  宋小姐在天津市一家婚纱摄影中心拍摄婚纱照,在签订合约并交付定金后,宋小姐要把合约收好时,营业员却向宋小姐收回合约。宋小姐说对营业员说:“我要合约是要有个凭据。”营业员却说:“这是本店的规定,签完合约后要收回合约的,没有例外。我这可以给您个已交定金的收据。”宋小姐表示,没有合约作保证不想在这家店里拍摄了。营业员告诉宋小姐,合约上有明确的条款“定金既经缴交,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还,以维护商业秩序”。最终宋小姐与营业员商谈无果,只好偷偷地用手机拍下合约,无奈地将合约交还给婚纱摄影室。

  记者拿着宋小姐拍摄的合约照片,就宋小姐遇到的问题采访了天津优法律师事务所康顺法律师。康律师表示,商家与消费者签订的合约,理应给宋小姐一份,当宋小姐要求返还定金时,商家的所谓“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还,以维护商业秩序。”是只有当宋小姐违约时,商家才可不予返还,若商家违约时,宋小姐有权要求返还双倍的定金。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:当事人可以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》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。债务人履行债务后,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。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,无权要求返还定金;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,应当双倍返还定金。所以商家没有给宋小姐合约书后,宋小姐当时就提出要求商家返还定金,商家应该把定金退还给宋小姐。商家的这一条“定金既经缴交,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还,以维护商业秩序”是一条“格式条款”,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三十九条: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,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,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,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,按照对方的要求,对该条款予以说明。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,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。根据《合同法》第四十条: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、加重对方责任、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,该条款无效。商家免除其责,排出了消费者要求返还定金的权利,应按照《合同法》规定,认定此条款无效。(记者张蕾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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