青岛婚庆网
当前位置:主页 > 婚嫁百科 > 婚庆指南 > 2011年最新全国各地婚假休假规定(5)

2011年最新全国各地婚假休假规定(5)

时间:2011-01-01 19:24来源:青岛婚庆网点击:

    湖北:婚假3天+晚婚假15天=18天

    “第三十一条 晚婚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,增加婚假15天;已婚妇女晚育的,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,增加产假30天,并给予其配偶10天护理假。婚假、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,工资、奖金照发。

  接受节育手术的,其工作单位应当凭节育手术证明,按有关规定给予假期,并发给假期期间的工资、奖金。”——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(2002年12月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)

    湖南:婚假3天+晚婚假12天=15天

  “第二十四条 职工晚婚的,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二天;晚育的,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十天;在产假期间领取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的,另增加产假三十天,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。增加的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。     

    农村居民晚育的,减免本人当年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资金;城镇无业居民晚育的,由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。”——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(2007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) 

    吉林:婚假3天+晚婚假12天=15天

    “第四十八条 实行晚婚晚育的职工,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或者福利待遇:   

    (一)晚婚的职工,凭《结婚证》增加婚假十二天;  

    (二)晚育的女职工,凭《生殖保健服务证》增加产假三十天,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天; 

    (三)农村村民凭《结婚证》或者《生殖保健服务证》,享受当地乡(镇)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待遇;

    (四)本条前三项以外的人员,凭《结婚证》或者《生殖保健服务证》,享受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待遇。

  晚婚晚育的职工,在享受婚假、产假、护理假期间,按其正常工作对待,工资、奖金照发,其他福利待遇不变。”——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(2004年6月1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改)

我喜欢这篇,顶
(5)
100%
不喜欢,踩一下
(0)
0%