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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15婚庆消费请别忘记维权!(2)

时间:2011-03-16 14:20来源:青岛婚庆网点击:

  维权案例:

  婚庆未实录 赔偿二千六

  陈女士接受女儿和英籍女婿的委托,与市区一家婚庆公司签订服务合同,提供“美容化妆、婚礼主持、全程摄像”等服务。婚庆公司收取服务费4100元,其中全程摄像服务费400元。婚礼当天,由于婚庆公司的摄像机出现故障,致使婚礼仪式摄像未能全程拍摄下来,事后在转刻DVD时发现,但已无法补救。

  双方当事人在赔偿金额上分歧较大,经消协多次疏导、劝说,由婚庆公司一次性向陈女士赔偿相关损失2600元,成功调处了这一涉外婚庆投诉。

  消协评析:

  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35条规定: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,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,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。由于婚庆公司设备故障,提供的摄像服务不到位,对婚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,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。且记录结婚典礼的录像带是具有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,婚庆公司的过失给当事人情感造成难以弥补的缺憾,应适当赔偿精神损失。近来,进行人格尊严投诉和要求精神赔偿的消费者增多,说明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提高了。

  维权宝典:

  在接受婚庆服务时,多数消费者并未和婚庆公司签订相关协议,尤其对违约条款没有明确约定,给消费者维权带来了很多麻烦。建议消费者对结婚当天可能存在的意外考虑周全,最好在合同中加以注明。比如,每个环节大概在哪个时间段,遇到雨雪天气应该怎么处理等。同时,合同中应侧重于违约责任的规定,而不是提供服务的承诺,这样即使发生纠纷,由于明确了详细的违约责任,也便于维权。

  婚庆录像遭遗失 消协调解获赔偿

  2006年1月17日是王小姐一生中最幸福、最美好的日子。这天庞大的婚庆队伍,10辆婚车、50余人簇拥着新郎新娘从天都公园到新房、再到大酒店。所到之处,摄像师不停地忙碌,为这对新人留下了美好的倩影,记录着人生最珍贵的时刻,尤其是公园里抬花轿、坐马车、抛绣球、开同心锁、举行中西式婚礼等一系列活动,更使这对新人难以忘怀。可没有想到的是等新娘到婚纱摄影店取录像DVD带时,被告知无法找到,而且连数码照片也找不到(全家福、四世同堂照片)。这以后新娘无数次地跑摄影店,答复是实在找不到了,只有重新拍一次。就这么简单?遗失的录像是无法用金钱来弥补的。王小姐万般无奈只有求助于区消费者协会,要求维护她的合法权益。

  区消协十分重视,马上组织调查,在确证情况属实后,于3月17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,由于双方提出的赔偿距离较大,第一次调解不成。3月22日,区消协再次组织调解,并向当事人宣传《消法》及有关法律法规,根据《浙江省实施〈消法〉办法》等有关规定,经过区消协工作人员的耐心说服,双方终于达成一致意见:婚纱摄影店退还已收取的服务费用600元;赔偿因拍摄所花的费用:公园门票、婚车装饰等3300元;其他给予适当的精神补偿;三项合计人民币8600元整,以后双方不再为此事起纠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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